健康保险
健康保险简介
基本上来说,健康保险是为了弥补全民健保的不足,并提供高品质医疗服务的商业保险。又可以根据保障内容或诉求对象的不同,分为「住院医疗险」、「重大疾病险」、「癌症险」、「妇女与婴儿保险」、「失能险」与「长期看护险」等。
人吃五谷杂粮,总有生病的时候。既然有病就要看医生,相关的风险保障就因此应运而生。
健康保险就是一般俗称的医疗险,举凡是因为生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行为,保险公司会就医疗费用,或因此导致无法从事工作(需要特别加购「失能险」,才有相关的保障)情形时给予补偿。
住院医疗险
国内目前虽有全民健保提供国人基本的健康保障,但如要求较高的医疗品质,全民健保就明显不足。特别是许多病患住院的原因,都是由慢性病所引起,需要定期进行门诊治疗与追踪,甚至住院诊疗。种种费用都可能对个人或家庭造成庞大的财力负担,这也更突显出医疗险的重要性。
通常相关的住院医疗险,都提供了住院医疗的各项医疗保障,包括费用给付、杂费给付、手术费用给付、居家疗养费用给付等,可以说已经涵盖了相当完善的医疗保险计划,让个人或家庭能从容面对额外的医疗支出。
一般住院医疗险的给付项目包括有:住院前后门诊费用、急诊费、手术费、病房费、医师诊疗费、护理费、杂费(X光、心电图、医生所开的医药费、物理治疗、输血. ..等等)。
在「住院医疗险」方面,主要可分为三大类型,第一类是「日额定额型」,也就是所谓的「定额给付型」。投(要)保人不论看病、住院花了多少钱,也不需要任何的医疗收费单据,只要有医疗院所的诊断书,保险公司即会按照契约上的内容,给付一定的保险理赔金。
第二类与第三种是「实支实付型」住院医疗险,及「实支日额择优给付」的「混合型」。
住院医疗险通常是以「一年期医疗保险附约」的方式存在,当然也有主契约保险(表示可以单独购买,不必附加在其他主契约之上),年期最长也可保障终身。不过即使是一年期的契约,多数保险公司都会保证每年给予续保优惠。
重大疾病险
一般寿险主要在提供身故或全残的保障,但「重大疾病险」则是特别针对现代人因重大疾病如:癌症、中风瘫痪,器官移植等,急需大笔资金的需求而设计。通常这类保单会结合寿险与健康险的特色为一体,并提供豁免保费的功能,可以说是一种保障性相当强的产品。
国内的重大疾病险的保障范围,涵盖了国人十大死因所常患的疾病,也就是指以下七种:
1.心肌梗塞
2.冠状动脉绕道手术
3.脑中风
4.慢性肾衰竭(尿毒症)
5.癌症
6.瘫痪
7.重大器官移植手术
所以一旦投(要)保人确定罹患契约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时,保险公司就会立刻给付100%的保险金,以便让病患(被保险人)安心疗养,并寻求长期而稳定的治疗。
癌症险
癌症险主要提供罹患各种癌症时的医疗与身故保障,它与重大疾病险最大的不同在于:
1.癌症险主要保障项目在各种癌症,但重大疾病险则不限于癌症病症。
2.重大疾病险的理赔,重在罹患时的一次给付,但并不重于罹患重大疾病后的相关医疗支出;而癌症险的理赔支付,除了在确认罹患癌症时,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外,事后的各项医疗费用,例如特殊用药、后续门诊等的费用,癌症险也都有支付。
至于特别以癌症为诉求的「防癌健康保险」,也可因为保障期间的不同,分为终身与定期两种。
妇女与婴儿险
妇女与婴儿险是保障妇女或婴儿健康或死亡的险种。通常保障期间非常短,大约只有两、三年。在保障期间内,如果妇女或婴儿发生相关医疗费用,或是重大先天性疾病,保险公司就会支付相关的保险金。
不过由于这是一种纯保障的商品,所以保费相当便宜,超过保障期间,被保险人也没有任何满期金等可以领回。
至于保障的对象,有的商品是「只保大人(即专保女性的「妇女险」),不保小孩」;但有的商品是「保大人,也保小孩」的「妇女与婴儿险」 。
失能险
所 谓「失能」是指失去工作能力,通常是因为意外事故而无法工作,如骨折,甚至残废的情形而无法正常工作。所以失能险就会给付一笔「失能保险金」,补偿被保险 人薪水上的损失。不过这种保险通常以附约的形式存在,附加在健康险或人寿险的主约,而且每家保险公司对「失能险」的定义都不相同,值得要保人选购时多加留 意。
长期看护险
生、老、病、死是人生不可避免的过程,除了生病时的精神与肉体的双重折磨,再加上庞大的医疗支出外,住院诊疗与就医的病人特别像年纪大的中风病人,更需要一个长期看护,照料日常生活起居与饮食,长期看护险即此应运而生。
长期看护险其实与住院医疗险类似,只是支付的费用,非住院或开刀、诊治上的费用,而是偏重在聘请看护人员等的长期财务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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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Responses to “健康保险”
By chen1467 on Dec 13, 2007 | Reply
从2007年1月1日起所买的健康险是消费型保险所交的保费都不返还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—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http://www.circ.gov.cn/Portal0/InfoModule_451/34793.htm 关于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://www.circ.gov.cn/Portal0/InfoModule_452/36550.htm
By jolee on Dec 13, 2007 | Reply
第十四条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,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,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。 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,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。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。